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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政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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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

来源: 新疆民政 时间: 2013-09-24 20:48

填报单位(盖章):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事项名称

经营性公墓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类

行使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令225号颁布 建议经营性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主体

自治区民政厅

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和自治区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2、有建设公墓的建设用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建设公墓必要的经费保障;
5、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申请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批示文件;
3、县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复;
4、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证明、申办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5、拟建公墓的效果图、规划图;
6、县级上一级民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7、其他有关材料

法定办理期限

无硬性规定时限

承诺办理期限

无硬性规定时限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办理地点

自治区民政厅

联系电话

0991-8562807

监督电话

0991-853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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