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架网:黑龙江省建立经营性公墓审批
建立经营性公墓审批
项目名称 | 建立经营性公墓审批 |
依 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办理条件 | 符合全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
申报材料 | 1、县(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书;2、县(市)人民政府意见;3、县(市)发改委意见;4、县(市)规划局意见;5、省、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6、省、市林业厅(局)意见;7、经营性公墓可行性论证报告;8、经营性公墓示意、效果图;9、地(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
办理程序 | 1、县(市)申请 2、地(市)审核 3、实地踏查、论证 4、省民政厅审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承办处(科)室 | 社会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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