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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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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来源: 新疆民政  时间: 2013-01-15 11:57

   一、事项名称:建设经营性公墓

   二、事项类别:殡葬服务

   三、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四、办理条件: 《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1、符合当地和自治区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2、有建设公墓的建设用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建设公墓的必要经费;

   5、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五、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1、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申请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

   3、县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建设部门的规划批复、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批复、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属于占用林地的还需林业部门的批复(复印件)等;

   4、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证明;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6、拟建公墓的规划图、效果图;

   7、县级及上一级民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8、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材料,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和修改材料的,告知申办人。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副厅长;对不符合标准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不予同意的意见、理由。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民政厅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厅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并上厅长办公会研究;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退回社会事务处重新审核。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八、办理机构: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号

         咨询:0991-8562807,6749850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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