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建设经营性公墓
二、事项类别:殡葬服务
三、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四、办理条件: 《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1、符合当地和自治区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2、有建设公墓的建设用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建设公墓的必要经费;
5、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五、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1、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申请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
3、县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建设部门的规划批复、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批复、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属于占用林地的还需林业部门的批复(复印件)等;
4、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证明;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6、拟建公墓的规划图、效果图;
7、县级及上一级民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8、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材料,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和修改材料的,告知申办人。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副厅长;对不符合标准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不予同意的意见、理由。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民政厅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厅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并上厅长办公会研究;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退回社会事务处重新审核。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
八、办理机构: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号
咨询:0991-8562807,67498501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