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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

所属分类:行业信息 发布时间:18/10/2024 10:41:52 浏览:76次

  《如东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今年新出台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初拟了《如东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3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3089294763@qq.com

  通讯地址:如东县掘港街道青园路56号,如东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邮编:226400

  如东县民政局

  2021年8月20日

  如东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发〔2019〕12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包括骨灰埋葬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价格、住建、自然资源、城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应按照以人为本、适度前瞻、合理布局、统筹平衡、差异配置、节约集约、存量挖潜的原则,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人口死亡率、迁葬数量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镇(区、街道)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规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由县政府批准。禁止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性殡葬设施,禁止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殡葬设施。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可以村办、村与村联办、镇(区、街道)统一举办。村办的,每村规划一处。提倡多村联办或镇(区)统一举办。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等。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穴(格位)面积、墓碑高度以及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严禁装棺重葬。逝者骨灰、遗骸一律进公墓(骨灰堂)安葬(放),倡导骨灰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和海(江)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严禁乱埋乱葬。严禁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两侧、铁路沿线、圩堤两侧、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工业园区、公园、绿化带等地安葬骨灰。严禁坟头硬质化。稳步推进现存散埋乱葬坟墓的平迁整治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达到“八有”建设标准:有一条硬质化的道路,有一个庄重的门面,有一个标识清楚的指示牌,有一处公示宣传栏,有一套监控防护设施,有一套文明的祭奠程序,有一个维护良好的绿化环境,有一个定期维护管理的专人。

  第十条 各镇(区、街道)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请示,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后,由各镇(区、街道)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与骨灰寄放人签订的安葬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墓葬费、墓(格)位使用期限、管理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核定按《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它用。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第十三条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安葬,经镇(区、街道)批准,可酌情减免墓穴(格位)费。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严格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穴(格位),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 各镇(区、街道)要聘用公墓(骨灰堂)专门管理人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丧属凭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按顺序进入公墓安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要对墓穴(格位)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镇(区、街道)要对已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提档升级,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安装防盗、通风设施,设立祭奠区和停车场。在新、扩、改建公益性公墓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推行不占或少占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骨灰安葬方式,推动公墓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

  第十八条 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祭奠、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等方式。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祭扫活动应当遵守运营单位的管理规定。在安葬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祭扫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鼓励公墓(骨灰堂)为居民提供代为祭扫服务。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属各镇(区、街道)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进行抽检。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民政、公安、价格、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阻碍、干扰殡葬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街道)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3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