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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安葬(安放)骨灰相关规定

所属分类:行业信息 发布时间:18/01/2024 16:47:01 浏览:14次

  公益性公墓有何相关规定?

  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公墓”,另一类则是专门为农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的殡葬需求,以民生保障的形式缓解农民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以集中安葬的方式规范乡村墓地,解决散埋乱葬问题,从而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有什么条件?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经营性公墓存在本质区别,禁止跨市出售(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与商业资本合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购置(租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应提供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迁葬证明。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内建造家族墓、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在火葬区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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