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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

所属分类:行业信息 发布时间:2024-1-18 16:47:01 浏览:18次

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

一、基本定义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放()服务(土葬改革区可提供遗体安葬服务,下同)的非营利性农村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二、建设主体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三、资金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市、县政府应多渠道筹集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以及配套设施改造等方面资金,统筹做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适当补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供捐助。

四、规划布局

1.统一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同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

2.政府主导。各地应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3.科学选址。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4.合理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数量及布局,依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原则上以乡镇为主,以行政村为辅建设,边远区域或交通不便地区,可以自然村或若干相邻的自然村联办方式兴建。

五、规范建设

1.建设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 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

2.建设形式。滨湖、平原地区原则上建设骨灰堂,山区、丘陵地区可建骨灰堂或公墓。具体建设形式,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尊重当地群众意见和风俗习惯。

3.用地手续。申请人应当持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不动产权证;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4.基本要求。贯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做到“四有”,即:有标示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格位)标准、有配套设施。建筑物一般按Ⅲ级防雷要求设防。

墓区建设应至少包括“三区”,即:骨灰(遗体)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应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三区”设计应满足日常需求,同时兼顾祭扫高峰使用要求,符合相关防火和安全规定,并满足安防疏散要求。骨灰(遗体)安葬区应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等要求规划建设。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祭拜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祭扫群众临时休憩区等设施。业务办公区应公开墓穴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投诉电话,设有安葬()档案保管设备。

采用墓穴安葬方式的,应做到“两小一多”,即:小型墓穴、小型墓碑、多样绿化;墓区绿化率不宜低于50%

采用骨灰格位存放的,应合理划分墓室,配置符合标准的骨灰寄存架等专用设施,做到“两防一通”即:防火、防潮、通风。严禁在格位内放置易燃、易爆、易腐物品。

5.尺寸标准。墓穴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

格位标准: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 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 m,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考虑到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特点,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的原则确定。

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应做到“三有”,即: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已存放骨灰的格位应设置记录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位置。同一骨灰堂所有格位门锁设计为统一钥匙,由骨灰堂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六、建设管理

1.依法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经营性公墓审批相关规定,按照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的公墓不得开工建设,造成违法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县级民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提升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庄重感、仪式感。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

3.规范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4.公开公示。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年检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