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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架网:公墓经营权能否承包给个人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产品中心 >> 骨灰架资讯中心 发布:2024-4-26 0:12:47 浏览:2751次
  经营性公墓是可以成立公司独立经营的,但是必须有主管部门来监管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同时,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公益性公墓土地行政划拨,营业税、所得税免征,公墓成本较低,实践中一些地方以公益性为名将公墓进行市场化经营,把公益性公墓的开发权承包给了外人,获取高额利润。 我处未办理过《公墓承包合同书》公证,从目前所掌握的法律和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即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和范围、土地用途来讲,都是有特定限制的。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从上述规定可以推知:公墓用地为“荒山瘠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另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允许“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所以经营方式应当是可以多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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